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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社会救助政策公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7-21 00:00 浏览次数: 1

 

一、适用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规定申请相应救助的权利。

具体包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虽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核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和抚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二)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当月连续12个月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特别贡献人员颁发的各类非报酬性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5、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地区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7、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和捐款中用于治病支出、学业支出和危房改造部分;

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偿金;

11、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补助;

12、低收入对象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3、低收入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6个月内虽取得的收入;

1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5、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程序

(一)户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诚信承诺书以及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签署《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填写《湘阴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二)县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出审核决定。县民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函告相关专项救助工作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审批专项社会救助的依据。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疑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核。

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湘阴县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