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来源: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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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编稿时间: 2023-6-29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6月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XBJ23430624571730318 湘阴喜盈门酒店 大肠菌群 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31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2 XBJ23430624571730436 XBJ23430624571730437 湘阴县岭北镇铁角嘴中学食堂 筷、碗 大肠菌群 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436、XS23043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3 XBJ23430624571730390 XBJ23430624571730389 湘阴县鹤龙湖保合学校 筷、碗 大肠菌群 2023年3月6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0389、XS23039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4 XBJ23430624571730392 XBJ23430624571730391 湘阴县鹤龙湖幼儿园 碗、勺 大肠菌群 2023年3月6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0391、XS23039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5 XBJ23430624571730432 湘阴县鹤龙湖镇浩河中学(城西中心幼儿园) 大肠菌群 2023年3月6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043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6 XBJ23430624571730712 湘阴县志龙面馆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27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1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7 XBJ23430624571730714  XBJ23430624571730715  XBJ23430624571730716 湘阴县彭建红面馆 勺、碟、筷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27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14、№:XS230715、№:XS23071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碟、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8 XBJ23430624571730717 XBJ23430624571730718 XBJ23430624571730719 湘阴县霞霞米粉店 勺、筷、碟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27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17、№:XS230718、№:XS23071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勺、筷、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9 XBJ23430624571730722  XBJ23430624571730723  XBJ23430624571730724 湘阴县小文餐饮店 粥碗、筷、碟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27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22、№:XS230723、№:XS230724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粥碗、筷、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10 XBJ23430624571730725  XBJ23430624571730727  XBJ23430624571730728 湘阴县兰兰饺子馆 大碟、筷、杯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31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25、№:XS230727、№:XS23072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大碟、筷、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11 XBJ23430624571730729  XBJ23430624571730730  XBJ23430624571730731 湘阴县小屉鲜餐饮店 筷、碗、碟 大肠菌群 2023年5月31日,本局收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XS230729、№:XS230730、№:XS23073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筷、碗、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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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23000000003430249ZX
湘阴县姚岳飞商行 鳝鱼(淡水鱼) 恩诺沙星项目 2023年3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鳝鱼(淡水鱼)抽取样品检验。2023年3月30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2023)GJZ2-0000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5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检验结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上述《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同批次不合格鳝鱼(淡水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之“1”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950元,罚没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