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来源: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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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稿时间: 2024-1-26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公示-2024年1月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DBJ23430600571630804 湘阴县远浦纯净水有限公司 远浦纯净水(包装饮用水)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2023 年 11月3日,本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悉编号为 DJ20230804 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远浦纯净水 (包装饮用水) [规格型号:17升/桶、生产日期: 2023-09-24],经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11月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遂于 2023 年 11月 15 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 年9月27 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远浦纯净水(包装饮用水) [规格型号:17 升/桶、生产日期:2023-09-24 ] 依法抽取样品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承认涉案产品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超过标准要求的问题为当事人有些重复使用的水桶清洗消毒杀菌未到位原因所致。并且往年省市局对当事人的包装饮用水抽检都合格。至案发时止,涉案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从中获利 160 元。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包装饮用水,本局尚未接到消费者身体不适的投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销出的上述食品尚未引起投诉,证明还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 (二) 项所列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之“十”之[裁量基准]中“1”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160 元,并处罚款 9840 元;没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