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办事指南
来源:湘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03-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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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联合选址,拟定选址方案及组织选址踏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在参加联合选址时,要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用地条件、项目可行性、环境影响、排污口设置、防洪影响、水土保持、地址灾害、林地使用、湿地占用、压覆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征地拆迁等因素,对达到核心管控目标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及时同步出具同意选址意见,对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的审批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以下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相关权限内的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规定时限内同步出具审批意见,对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的审批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或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4.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市投委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对符合空间规划的项目,不再组织技术论证、会议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对未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实行一次性踏勘、论证和审批,并同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权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多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打包审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查询,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省级以上发证矿业权的,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可以采取多个乡镇打包的方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打包编制,采取报告表形式。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步出具审核意见。除涉及长江干流等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机构设置审批之外,入河排污口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功能区水域(含渠道、水库)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审批权限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防洪、通航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给予审批同意。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长江、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市州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可以采取多个乡镇打包的方式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以下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其中,各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审查与核发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总图方案评审专家会议中,住建、人防、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提出并联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无需再次征求以上单位的意见。已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完成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无需重复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6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可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可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或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两阶段或三阶段办理。其中分两阶段办理,即按“±0.00以下”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阶段审查时限分别为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在“±0.00以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工程出地面战时出入口部分应当与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主体同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在“±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主管部门不参与形式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分三阶段办理,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基础与地下室”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阶段审查时限分别为6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在“基础与地下室”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工程出地面战时出入口部分应当与该项目的人防工程主体同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人防主管部门不参与形式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编制好施工图预算后,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招标上限值评审,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县市区内同一施工单位承揽的多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打包成一个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实行分两阶段(即按“±0.00以下”阶段、“±0.00以上”阶段)或三阶段(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基础与地下室”阶段、“±0.00以上”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每阶段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或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分别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统一图纸、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以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为最终核准依据图纸。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

四、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五、档案归档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