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1-19
县级公安机关职责
来源:湘阴县公安局   2021-07-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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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3.组织实施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重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县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4.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5.组织实施出人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7.组织领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8.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9.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10.依法承担执行有关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市领导人、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12.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13.统一领导全县消防部队,对全县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4.制定全县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15.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6.领导和管理列入县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