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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07-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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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九号令、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25号、1998年6月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城市照明管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修改决定同时废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城市广告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  建筑垃圾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第3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7月20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章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章  工商管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进行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1日进行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章  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11日发布施行、2013年1月1日进行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所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要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8)符合上述规定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 起施行 )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随地吐痰、乱丢乱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地便溺的。

处罚基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未及时纠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责令后,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经责令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在责令期限内经责令后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对个人或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和单位均处以100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

处罚基准: 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堆放或搭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堆放或搭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里面拆除或者改造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里面没有拆除或者改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里面没有拆除或者改造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恢复原状,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的,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并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的3倍处以罚款;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标语、张挂物品,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六)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七)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八)擅自摆摊设点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处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3000元以下罚款。

(九)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依法被查出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倾倒垃圾面积较大或污染面积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清洗被污染面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倾倒垃圾面积大或污染路面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清洗被污染面积,以上处以2000元以下3000元罚款。

(十一)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该行为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罚款。

(十二)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倾倒或堆放面积较大。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倾倒堆放面积较大、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二)单位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下5万元罚款。

(三)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四)个人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污染面积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污染面积较大、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较大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3000元处以罚款,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且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修改至此)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九号令、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或者罚款。

一、《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三、《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四、《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五、《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六、《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25号、1998年6月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有《条例》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枝干直径3公分以下的罚款5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 。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每公分加罚200元;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每增加1公分加罚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砍伐古树名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古树名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3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平方米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取土采石100立方米以上、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花草价值(根据绿化部门核定)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树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树木价值(根据绿化部门核定)2倍的罚款。

(二)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2倍的罚款。

第四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平方米300元处罚;造成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6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造成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每平方米处以200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占用城市道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的处罚,按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未按照批准的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的处罚,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未按照批准的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八)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①擅自移动位置、延长时间的处罚,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擅自扩大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的,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300元除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500元除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挖掘城市道路按每平方米800元除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4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处以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0平方米以上15平米以下;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分别处以15000元、200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数量;每处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处以8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堆放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100元,处罚最高不超过1000元;搭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处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里面拆除或者改造的。

处罚基准:5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100元的罚款,5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处2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里面没有拆除或者改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每平方米处5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里面没有拆除或者改造的,且该行为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并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计算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罚款,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罚款;罚款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长度在5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破坏盲道每米800元计算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4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破坏盲道每米1000元计算罚款,处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长度在1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占用或破坏盲道每米1500元处计算罚款,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或破坏其他无障碍设施的,责令改正,按占用长度每米1000元计算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未造成损失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面积每平方米8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未造成损失且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已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1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申请办理变更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排水户有以上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城市照明管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修改决定同时废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五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达标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达标的,且违法本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并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城市广告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 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责令后,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并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标语、张挂物品,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1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人员在1人次,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2处(含)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

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2人(含)以下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按散发广告品人员每人次200元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3处(含)以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处罚基准: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3人次(含)以上的,按散发广告品人员每人次3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广告费用,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3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广告费用,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1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建筑垃圾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7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六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6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6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六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或者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造成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0元罚款,或者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量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造成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或者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量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0元罚款,或按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或按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平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5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5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5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处理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理情形:在责令期限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2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2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和单位均处以100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七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六)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十二)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三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六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元罚款。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改正。

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第四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七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基准:

(一)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罚款不得少于1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按每平方米600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未造成路面污染但车身不洁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处置废弃物量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处置废弃物量每立方米处以8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处置废弃物量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第3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九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落实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清理、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清理、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工整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六节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三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的。

处罚基准: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不停止燃放的。

处罚基准: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电子礼炮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七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5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100罚款。

第八十七条《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罚款。

第八十八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7月20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六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位五百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证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不彻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一百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不彻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1)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8%以下的罚款。

(3)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存量违法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经责令后自行拆除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十一章  工商管理

第九十二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被依法查处(必须要有证据)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占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被依法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占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第十二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进行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1000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上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2万标准立方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下,或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3万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上6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上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6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8万以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或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为5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户数为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20户以上,或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2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2万以上5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上5000标准方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5百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5千标准方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上5000标准方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5百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5千标准方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10户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涉及个人用户数在10户以山100户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3万以下的,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10户以上,或个人用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下3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个人用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下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瓶以上50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的瓶装气瓶数量在50瓶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1日进行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二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11日发布施行、2013年1月1日进行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及处罚基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删除、增设处罚条款及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由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