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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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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
一般违法行为;发现一次,且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违法行为;发现两次以上,且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严重违法行为;三次以上,且收入在5000元以上,并在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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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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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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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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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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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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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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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一般违法行为;发现一次,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发现二次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发现三次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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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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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没收非法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