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监督办法

2014.04.23 来源:湘阴县人大【字体:    】 浏览量:

 

201031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财政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重点对以下财政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预算草案的初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有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汇总的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初审。初审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2、预算内容是否全面完整,预算收入是否真实可靠,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收入是否全部纳入;

3、预算支出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4、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和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是否符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了量财办事的原则;

5、政府性基金是否纳入了年初的预算安排;

6、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二)对预算详细方案和部门预算的审查批准。

1、经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查和批准当年财政预算的详细方案。

2、审查和批准当年的部门预算方案。

(三)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1、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2、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及收入退库情况,预算支出及时拨付及预算追加情况;

3、上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等补助款项安排使用情况;

4、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5、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分线切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7、县人大常委会议、人大主任会议审议政府工作和组织代表视察、检查时所提出的关于财政预算工作方面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8、实现预算计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9、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因法律法规或上一级政策明令要求、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应付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以政府议案的形式报县人大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支出调整数额超过当年本级预算预备费数额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调整议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而未超过当年本级预备费数额的急待追加支出项目,可以先向县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认可后先予执行,再由主任会议确定适当的时候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否则财政不予执行。

(五)对财政决算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审查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2、重点支出、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资金、专项拨款资金的使用以及结转下年支出情况;

4、预备费使用情况;

5、预算调整、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使用的合法性;

6、对财政同级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7、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时,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财政同级审计报告。财政同级审计报告应提供以下情况:

1、审计认定的县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审计评价;

3、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政府及财政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5、上一年度财政同级审计中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6、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专项审计或专题报告的情况。

(六) 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的内容包括: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资源收益等。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征收是否依法依规;

2、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纳入财政统筹管理;

3、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否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七)对有关财政事项的备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情况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经认可或批准后方可执行。

1、关于财政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对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的确定或变更;

3、由政府出面承担或承诺由财政资金负责偿还的各种形式的举债;

4、上级财政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5、重大财政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情况;

6、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请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施财政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内,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当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适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针对财政预算的执行和非税收入的征管等有关问题组织视察、检查、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特别调查;

(三)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对有关财政预算执行、非税收入征管、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四)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有关财政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五)派员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与财政经济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质询直至依法撤销职务。

()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决议、决定的;

()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重大问题不予及时纠正的;

(三)不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县人大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依法提出的询问、质询的;

(四)弄虚作假,不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的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擅自变更调整预算、挪用财政资金举借或担保举借债务的;

(六)在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

(七)不按程序、时限和内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或提交报告、报表、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第五章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中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财政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以及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而本办法未尽列出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