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湘卫医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湘卫医罚〔2025〕3号
当事人:蒋杰
电话:176****1235
身份证号码:4311221999******92
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甘*(行政执法证:18060822008)、吴*(行政执法证:18060822019)、赵*恒(行政执法证:18060822030)对湘阴贝尔口腔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蒋杰正在为患者实施口腔诊疗行为。经对该诊所负责人胡*军和蒋杰的调查询问查实:蒋杰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于2025年2月中旬开始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以上情况有《现场笔录》1份、胡*军《询问笔录》1份、蒋杰《询问笔录》1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资质查询结果打印件1张、湘阴贝尔口腔诊所工资表打印件2张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蒋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通过对湘阴贝尔口腔诊所负责人胡*军和对蒋杰的调查询问,以及获取到的工资表,证实蒋杰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湘阴贝尔口腔诊所非医师行医时长2个半月,违法所得9840元。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十四条“非医师行医不足3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应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因药品和医疗器械属湘阴贝尔口腔诊所所有,不应予以没收。本机关最后决定对蒋杰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840元,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蒋杰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捌佰肆拾元整(¥9840.00),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账号:4300************234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