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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文旅广体局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来源: 湘阴县文旅广体局 发布时间: 2025-03-03 11:08 浏览次数: 1

 

文物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75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般处罚

擅自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历史风貌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6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般处罚

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历史风貌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风貌破坏,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无法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历史风貌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文物历史风貌破坏,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无法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历史风貌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历史风貌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历史风貌无法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7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一般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8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一般处罚

擅自修缮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9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一般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从重处罚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80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一般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81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一般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一般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一般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罚款。

 

 

一般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82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一般处罚

将非国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一般处罚

将非国有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一般处罚

将非国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一般处罚

将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

 

 

83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一般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

 

 

84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 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从轻处罚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5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一般处罚

不含珍贵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6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一般处罚

不含珍贵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7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一般处罚

不含珍贵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8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一般处罚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千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9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般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一般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三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至3倍罚款。

 

 

一般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二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至4倍罚款。

 

 

一般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至5倍罚款。

 

 

90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从轻处罚

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发现三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处罚

发现二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现一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91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从轻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三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二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92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处罚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处罚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处罚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至7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处罚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93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

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

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