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来源: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6-1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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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交通局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提高交通局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听取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重点公路、桥梁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建设方案;
(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路建设、桥梁建设、客货运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