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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

来源: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2-28 12:03 浏览次数: 1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或县级)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或县级承担职业能力建设职能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47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4〕2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或县级)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或县级承担职业能力建设职能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48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4.《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4〕2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或县级)
市局劳动关系科或县级承担劳动关系职能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55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企业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
市局劳动关系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52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县级)
县级承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职能的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