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奖励)
来源: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2-2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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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或县级) |
市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或县级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能的机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5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和奖励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