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确认)
来源: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2-2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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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对工伤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市级或县级) |
市局工伤保险科或县级承担工伤保险职能的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8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7号)第13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