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商务粮食局职能职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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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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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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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决定;不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对事项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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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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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暂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报送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附表2格式报送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年检(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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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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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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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新建(迁建、原址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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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湘商运〔2014〕40号):“新建(改、扩、迁)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由所在地市级或直管县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审改办发〔2018〕1号)全文 。 4.《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商运〔2018〕7号 ) 全文 。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通过初审(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审改办发〔201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商运〔201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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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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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2.《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湘粮储〔2017〕98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备案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1、42、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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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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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湘粮储〔2011〕33号文件执行。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或不予受理;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合适申报备案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5、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