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商务粮食局职能职责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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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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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检查责任: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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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
1.监管责任: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监督成品油市场情况活动;对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受理成品油市场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成品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处理责任:对成品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整改、下达监督文书。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4.其他问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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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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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1.检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四条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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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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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1.监管责任: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监督零售商促销行为情况活动;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管理;受理零售商促销行为等方面的投诉,查处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2.处理责任: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整改、下达监督文书。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职权依据】中明确的责任条款;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其他问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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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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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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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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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3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3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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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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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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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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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五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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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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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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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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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供应管理情况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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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国发〔1996〕50号 各级粮食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军粮供应的职能部门,各地国有粮食企业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进行上述改革后,粮食部门承担军粮供应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省级粮食部门和驻军较集中的地(市)粮食部门可设立专门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但应报地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地(市)及县级粮食部门也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国发〔199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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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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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