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其他行政权力)

来源: 湘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3-11 09:43 浏览次数: 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湘阴县林业局

造林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猎捕作业完成后的猎捕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湘阴县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3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林业主管部门(县级)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4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湘阴县林业局

造林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5

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湘阴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股、造林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湘阴县林业局

自然保护地管理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7

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备案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湘阴县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或县级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