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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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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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造林种苗、人事教育股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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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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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森林资源管理股、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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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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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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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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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森林火灾防御中心、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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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造林种苗股、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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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造林种苗股、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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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受委托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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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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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
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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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人民政府、湘阴县林业局 |
湘阴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人事教育股、规划财务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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