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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征收)

来源: 湘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3-11 09:45 浏览次数: 1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湘阴县林业局

森林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

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湘阴县林业局

自然保护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3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湘阴县林业局

森林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