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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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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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抽查对象:全县2024年度获得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和全县2024年度获得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1、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
2025年6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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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抽查对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组织(行政许可相对人40)。 |
1、是否按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2025年6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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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企业总数5,抽查比例20%) |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造林种苗股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