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 湘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6-06 09:04 浏览次数: 1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抽查对象:全县2024年度获得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和全县2024年度获得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总数及比例:行政许可相对12,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各随机抽取20%行政许可相对人。

1、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
3、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使用林地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落实了行政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有关保护措施;
5、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2025年6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森林资源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抽查对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组织(行政许可相对人40)。
总数及比例:随机抽取10%的行政许可相对人。

1、是否按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开展采伐(地点、采伐强度、采伐蓄积等);
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2025年6月-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森林资源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企业总数5,抽查比例20%)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月-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造林种苗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