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湘阴县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等机构的批复》(岳编办通〔2015〕2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阴县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是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科级。业务工作接受县林业局指导,归口县林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永续利用的原则,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鹅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宣传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二)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及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设计、施工、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公园内林地和林政资源管理以及育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水资源、文物、宗教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森林公园内林木采伐监督以及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森林公园防火专项规划,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做好森林公园及周边森林火灾预防宣传、火灾隐患排查处置、防火通道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火标志设立、护林人员配备和用火管理、日常巡查管理和一般火情处理工作;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扑救,按火灾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专项规划的研究制定,做好森林公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预防宣传、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处置,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六)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控建拆违专项规划,组织开展森林公园管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乱埋乱葬、乱悬乱挂、乱立乱树整治。
(七)负责森林公园内建筑物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根据森林风景资源建设和旅游开发的需要,配合做好森林公园内相关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具体工作。
(八)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鹅形山森林公园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做好旅游产品包装、市场营销开发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安全专项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园日常安全管理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开展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提高旅游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十)负责森林公园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森林公园内有关自然景观、资源、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负责有关标本采集、影视拍摄、大型活动、商业广告设置等申请同意和游客容量管理、旅游秩序管理,提供有关科普宣传和解说服务;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捕猎、违规野外用火、乱排乱放、强迫购物、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森林公园内风景资源和生物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十二)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相关产业调查研究,引导森林公园内居民保护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种养和农(林)副产品加工。
(十三)负责森林公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打造森林公园良好形象。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
1.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和林政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配合县林业局做好相关林政业务管理工作。
2.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分别按《关于印发<湘阴县应急管理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阴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湘阴县林业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阴办发〔2019〕70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和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所在乡镇履行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因景区开发、建设、运营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由森林公园管理处承担主体责任;非因景区开发、建设、运营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由所在乡镇承担主体责任。森林公园辖区内发生一般火情,由森林公园管理处会同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组织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相关部门单位按火灾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森林公园管理处应与当地乡镇、村(社区)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
3.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分别按《关于印发<湘阴县应急管理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阴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阴办发〔2019〕29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和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专项规划,做好公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预防宣传、隐患排查、日常巡查、险情报告等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4. 森林公园其他行政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 森林公园管理处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由当地乡镇、村(社区)负责,管理处负责协助落实。
6. 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应急管理体制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