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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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水源补贴问题 |
| 来信人: | 程凤 |
| 来信时间: | 2018-02-13 18:18:39 |
| 内容: | 水源返回补贴已经发放下来了。我家里只有我没有,理由是我出嫁了。这个解释我并不接受,且村上认定的符合补贴的人的标准我认为不合理:我虽然出嫁了,但是我户口依然在汨罗八景,我认为我该享有。国家不是一直说男女平等吗,为什么儿子有,女儿就没有呢。我家里没有儿子,当时我爸妈因为响应国家政策,国家为了奖励他们还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现在女儿嫁出去就改变了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落实,此补贴款到底补贴的标准是什么,我需要一个官方权威的说法。急需回复。 |
| 回复部门: | 三江镇 |
| 回复时间: | 2018-02-28 14:57:14 |
| 回复内容: | 八景村水源保护补助费发放方案 为推动八景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八景村水源保护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在广泛的座谈走访和听取意见基础上,经三江镇党委、政府、八景村村支两委初步审定后,召开全村党员、组长、群众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形成八景村水源保护补助费发放方案【村规民约】: 一、水源保护补助费的总金额 水源保护补助费属财政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场物价情况确定。2017年补偿金额为260万元。 二、补偿分配总原则 以当年核准的总人口为基数,按基数平均分配发放。人口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八景村村委会负责,包括人口核实、公布与资金发放。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年为基准,按年享受,逐年发放。 四、享有补偿权利人口的界定 (一)、补偿人口身份界定:拥有现八景村(原八景乡)的农业户口。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关于出嫁:a.到了已婚年龄且已领取结婚证或存在事实婚姻(请客办了酒或生了小孩)的女性,不论户口在八景村与否(嫁本村除外)一律不能享受;b,外嫁女离婚后,户口已返回娘家,包括法院判决给女方的子女(须有八景村农业户口),可以享受补偿,但必须以离婚证或判决书为准。如再婚外嫁(包括其子女)便不再享受,按外嫁女性质对待。 2、关于入赘:a.女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姐妹)但确实没有男性亲兄弟,经地方认可,户口已迁入的配偶可以享受(包括生育的子女),而且只认可一个女性家庭;b.女方有男性亲兄弟,但是终身残疾,经地方认可的,同上情况的可以享受;c.已经享受政策的家庭,男性如果死亡,而女方未改嫁,再与新的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又能共同承担原有家庭义务,户口已迁入八景且常住的男性配偶,经地方认可且领取结婚证的,包括其带来的法定子女且已在八景村上户,可以一同享受。 3、关于男性结婚:a.男方本地农业户口,配偶是外地农业户口,已经领取结婚证,且户口迁入的,包括再婚后,法院判给女方的法定子女,以户口迁入为准,可以享受补偿;b.男方是非农户,且常住本地,女方是农业户口(包括再婚对象和法院判给女方的法定子女)(户籍迁入并常住八景)可以享受;c.已经享受的家庭,如果女方死亡,男方与另外女性重新组成新家庭的,包括法院判给女方法定子女,(户籍迁入并常住八景)可以享受;d.由于男性自身原因招郎的,以户口是否在八景村为准,在则享有,否则不能享有。 五、人口数据确定的时段标准 1、娶进的媳妇,及时主动凭结婚证明,户口在公历12月31日前迁入八景村的,当年可以享受;新生儿及时主动提供出生证明,以上户的年限划定补偿时间起点,在公历12月31日前上户的,当年可以享受。 2、在公历元月1日后,女方出嫁或去世的对象,以当年公历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当年给予补偿,以后不再享受。 3、已经享受补偿政策的对象,如果考取了公务员或享受了国家财政供养政策的,以当年公历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当年给予补偿,以后不再享受。 4、因自身原因造成补偿金漏发或无法及时享受的,责任自负。 |
| 再次反馈: | 这个规定,我认为是不妥的。我是女子,出嫁,户口在这都不能享有;关于男性,结婚了,不管女方有没有调入户口,他均可以享有 这不就造成了男女不公平吗? 这个判定标准极度不公平。。。。 |
| 再次回复: | 该方案是在广泛的座谈走访和听取意见后,经镇村两级审定,村级代表大会同意通过,允许参照执行 |
| 再次回复部门: | 三江镇 |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8-03-02 16:3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