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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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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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汨罗市客运公司回购我们客运车辆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诉求反映 |
| 来信人: | 刘凤 |
| 来信时间: | 2018-12-12 11:47:36 |
| 内容: |
中共汨罗市委、汨罗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经营汨罗-弼时客运班线的部分个体经营业主,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中,我们见证了家乡的巨变,见证了家乡一天比一天的美丽、一天比一天的幸福、一天比一天的和谐,因此虽然辛苦,但我们十分有获得感!我们知道,这都是党和国家英明决策、真抓实干的结果。我们相信,汨罗市委、市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是为了汨罗人民的美好未来,因此对于汨罗市政府组织的本次城乡客运一体化、由汨罗市客运公司回购我们这些个体客运车辆的工作,我们是支持的,尽管内心有许多情结和不舍。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实施当中,但我们认为,该项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我们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响应,我们的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 一、存在的问题 1、本次个体客运车辆回购改变既有运力供给方式,且牵涉面广,利益重大,影响近百个家庭,属于重大决策。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决策应履行论证、方案草案发布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防止轻率决策,避免产生社会问题和责任事故。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因错误决策被免便是如此。汨罗市政府未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履行应有程序,12月3日发布《通知》,要求12月15日完成,急于求成,没有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公正。 2、我们有权了解政府本次回购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和上级政府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我们的该项申请,汨罗市政府应当提供,而不是回避。 3、回购的性质是买卖,不是征收,因此汨罗市客运公司与我们之间的车辆与经营权的收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充分协商的原则,不能强迫,更不能胁迫。 4、我们是道路交通从业者,规则、守法意识较强,不会干违法的事情,但该表达的我们必须要表达,政府动辄调派警察出现在沟通协商现场是不正确的。 5、既然是买卖,定价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而不是政府按照低成本原则单方面确定规则。我们一台车每年的经营收益有十余万,政府确定未完经营期每年的补偿为5000元,依据是什么?即便是报废车辆,尚有残值和价格,政府按车辆购置价格按八年分摊计算残值是否合理? 二、我们的诉求 1、重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可参照汨罗市城市客运、其他省市的补偿标准协商作价,或者将车辆和经营权评估作价。 2、车辆是多年来我们唯一的经济来源,是我们支撑家庭、养老育小的生产工具,失去车辆产生的问题太多、太具体,因此我们需要政府在交通运输岗位一定安排工作,而不是“同等条件下优先”。 3、我们期待、欢迎政府与我们进行真诚沟通、协商,我们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不愿再看到警察出现在协调沟通的会议现场,我们不接受强迫和高压。 特此报告。敬礼! |
| 回复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 回复时间: | 2018-12-22 11:28:37 |
| 回复内容: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汨罗至弼时客运班线反映市客运公司回购客运车辆存在问题和诉求的回复 汨罗至弼时客运班线经营业主们: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是打通群众美好出行“最后一公里”,使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便捷、更实惠、更环保出行服务的重大举措,上级有要求,群众有期盼。我市于今年6月启动城乡客运一体化相关工作,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层层申报、审批,入选全省第一批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目前正在按照《汨罗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汨政办函〔2018〕137号)有序推进。
收到你们关于市客运公司回购客运车辆存在问题和诉求的反映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就你们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回复如下:
一、相关问题的解答
1.本次个体客运车辆回购仅限于96台农村客运班线,是市政府授权市客运公司的一种民事行为,其回购性质是买卖,无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履行论证、听证等相关程序,但仍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补偿办法及标准多途径向社会公开,将各回购车辆具体补偿金额提前在市汽车客运总站张榜公示。
2.本次个体客运车辆回购是买卖行为,回购办法及补偿办法、标准是综合参照省内其它县市农村客运班线回购办法制定的,符合我市实际且得到了大多数经营业主的认可。从12月5启动回购至12月12日,仅8天时间就有85台车辆业主(占回购总数的88.5%)签订回购协议。本次回购是通过主动申报,完全遵循自愿原则的。在《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回购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通知》(汨政办函〔2018〕139号)文件第五条“回购程序”中已明确:“自愿退出的班线经营业主,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主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愿意退出的经营业主,允许其在班线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回购协议完全按照《合同法》要求拟定、印制,并由双方自愿签署。
3.市客运公司是我市唯一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担负着全市道路旅客运输重任,在农村客运班线回购协商过程中,部分不明身份人员借机聚集市客运公司办公现场,情绪较为激动甚至出现过激行为,为防止不法分子破坏客运公司正常办公和客运经营秩序,市客运总站公安执勤室在农村客运班线回购协商期间,适当加派了警力并加强了各区域的巡逻和值守。
4.车辆回购经营期补偿为5000元/年的依据是:2014年6月,市物价局和交通局联合成立了汨罗市班线汽车客运票价调查小组,历经三个月的调查、走访、测算,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经成本监察出具了《汨罗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汨罗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调查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成本监审结论为:班线车营运成本为0.286元/人/公路,票价确定为0.29元/人/公里,每人每公里利润为0.004元,汨罗至弼时里程45公里,按此计算,每车年经营利润为:0.004元/人/公里×45公里×43人(按当时定载率调查结论得出的每天乘车人数)×365天=2825.1元,实际补偿5000元每年远超过测算利润。至于按8年分摊计算残值,也是充分考虑了经营业主利益的。现政策对客运营运车辆实施8年强制下线,下线后车辆只能送至专业回收公司进行拆卸,价值可忽略不计。但按二手车市场的规律,新车前几年折旧率要远高于后几年,故在按8年均摊计算残值这一点上,所有车辆只受益,不吃亏。
二、相关诉求的回复
1.关于补偿标准:一是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各方面差别较大,制定补偿标准时不存在可比性;二是承诺我市本次回购车辆补偿标准不低于第一批“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其它七个县市补偿标准。
2.关于就业问题:本次农村客运班线回购通过主动申报并遵循自愿原则的买卖,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就业安排。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客运公司人员招聘中,将优先聘用积极配合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且符合招聘条件的原经营主。
3.关于沟通协商:现虽已超过回购期限,但城乡客运一体化班线还未启动运营,市客运公司仍欢迎未签订协议的经营业主主动申报办理回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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