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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投诉信件 cxm1741660382553 处理结果的再次申诉 |
| 来信人: | 廖 |
| 来信时间: | 2025-05-13 20:13:42 |
| 内容: |
关于投诉信件 cxm1741660382553 处理结果的再次申诉
贵单位对投诉信件 cxm1741660382553 的处理结果,既未通过短信也未通过电话向本人告知,直至昨日我才偶然获悉。经仔细研读,本人对此次回复内容深感不满,现提出如下质疑: 一、责任认定有失公允
回复内容单方面偏袒李乐,将事件过错全部归咎于我母亲,严重违背公安机关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此次纠纷由双方矛盾引发,若对方在我母亲要求其处理垃圾和大便时积极配合,而非恶语相向辱骂 “老婊子”,我母亲也不会情绪失控。然而,在派出所对事件过程的描述中,对方仿佛置身事外,未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二、执法工作存在疏漏
我此前投诉的重点在于执法过程中,民警未对调解协议进行详尽解释,也未向家属提供副本说明情况,导致我方在理解错误的前提下执行调解协议,进而引发后续问题。但在贵单位的回复中,对公安机关自身工作的失职只字未提,却将全部责任强行推给我母亲,这种处理方式难以令人信服。 三、调解协议处理不当
调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单方面撤销需经公安机关或法院审理判定。但我方始终被告知,只要李乐退回钱款,调解协议即可撤销。这种随意变更的处理方式,不仅朝令夕改,更缺乏法律依据。若确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此处理方式,请贵单位明确提供,以便我方知晓。 四、证据采信存疑
回复中提及民警通过询问在场钓鱼、放鱼群众来证实彭细华的辱骂行为。但这些证人与案件双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其主观认知亦可能存在偏差,证言的客观性与完整性难以保证。此外,对于 “影响生意” 等间接损失的认定,仅依赖证人证言,缺乏经营流水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佐证,难以准确量化损失,此举令我对办案的公正性与专业性产生质疑。 五、赔偿认定缺乏依据
对方提出的一万六千余元赔偿要求中,“精神损失赔偿” 部分,依据相关法律,通常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方可支持,而彭细华的辱骂行为是否达到该标准,尚需进一步认定。同时,将我父亲到渔具店闹事的责任归责于我母亲,并要求其赔偿经营损失,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责任认定模糊不清。对于 “伤势营养费、护理费” 以及 “影响鱼塘生意” 的赔偿金额,对方一方未提供详细计算依据与相关凭证,公安机关在协调过程中也未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专业评估,便将其作为回复内容,这无疑加剧了我对此次事件处理专业性的疑虑。 望贵单位重视本人提出的问题,重新审视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秉持公正公平、专业严谨的态度,给予我方合理的解释与处理结果。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5-05-26 15:49:44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信件已收悉,经我局核查,回复结果如下: 一、事件详细过程: 2024年11月10日12时许,汨罗派出所接李乐报警称,其被人打了。我局情指中心110立即下发指令,派巡警大队至现场出警,后巡警大队将李乐、彭细华移交至汨罗派出所处理。 经查实,此事系彭细华因其菜园(位于李乐承包的江景村李家坪片鱼塘旁)卫生问题,与李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彭细华随手拿着一把割草的菜刀,侧面朝李乐面部拍打,李乐用手抵挡时,菜刀将李乐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李乐头皮挫伤,左手浅表皮肤裂伤,右手皮肤擦伤,系轻微伤。 2024年11月13日,汨罗派出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当天,汨罗派出所召集李乐、彭细华双方进行协调处理,江景村村组长参与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由彭细华支付李乐医药费1500元,并当面向李乐赔礼道歉;2、李所乐经营鱼塘退租前,彭细华不得再与其发生纠纷。拟订协议后,彭细华称其看不清楚内容,民警便将协议书上内容读给彭细华听,彭细华听完后确认无意见。工作人员提醒彭细华后续不要再违法协议内容,劝解其不要再去李乐鱼塘生事引发后续矛盾,并告知其菜园卫生问题直接与村组长联系,让组长跟李乐沟通,如果卫生问题一直未解决,可以报警,由派出所协调解决,随后彭细华与李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达成协议。 2024年11月17日左右,彭细华又两次到李乐经营的鱼塘辱骂李乐,李乐与其发生争吵。2024年11月25日李乐又到汨罗派出所反映,彭细华多次在李乐鱼塘骂他,李乐认为:彭细华违反协议内容,在鱼塘钓鱼的客人不能安心钓鱼,影响了其生意。2024年11月27日,汨罗派出所民警李伏阳通知彭细华到办案区问话,登记问话后,彭细华称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不再去李乐的鱼塘辱骂他。彭细华在办案区称其身体不舒服,又是哭啼,工作人员考虑其认识到错误,年龄偏大,且彭细华称其丈夫身体患病,要人照顾,当天下午便将彭细华带到派出所,在与李乐沟通后,(与李乐沟通是彭细华年纪偏大,家中丈夫有病,需要人照顾,事情再进行协调)在村干部的协调下,让彭细华先回去,事情再进行处理。 后工作人员两次到李乐经营的渔具店协调此事,李乐妻子认为彭细华的行为影响鱼塘正常经营,李乐妻子认为必须要彭细华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协调,那么要彭细华到李乐经营的渔具店赔礼道歉,并进一步作出经济赔偿。工作人员与彭细华联系,彭细华称绝不会上门道歉,随后,工作人员找到在鱼塘放鱼人和钓鱼客人证实了彭细华对李乐的辱骂行为。2025年3月11日,汨罗派出所传唤彭细华,2025年3月11日9时许,彭细华来汨罗派出所,后工作人员要求彭细华到办案区接受询问,彭细华不同意,2025年3月11日11时许,汨罗派出所工作人员强制将彭细华带至办案区问话。 当天汨罗派出所民警到我局法制大队汇报案情,法制大队研判后认为该案主体协议部分已经履行,其次该案时间跨度太长,应继续协调处理较为妥当。当天下午16时许,汨罗派出所民警将彭细华带回汨罗派出所,并警告其不能再找李乐闹事,不能在外面散播逞强的言语,会影响协调顺利进行,并告知彭细华事情还没有完全处理完毕,如其再有过激或违法行为,肯定要依法处理,彭细华同意后让其回家。随后工作人员再与彭细华女儿廖聪联系,廖聪称其母亲身体不好,性格固执,希望其母亲不要因此事被处罚,廖聪口头承诺会对李乐作出合理补偿,表示同意再出1000元钱补偿给李乐,并配合公安机关协调处理该案,但不会接受李乐一方过高的赔偿要求。2025年3月17日9时许,汨罗派出所工作人员李伏阳、周振军至李乐经营的渔具店与李乐夫妻沟通,李乐夫妻明确表示,要求派出所对该案走法律程序,除非对方赔偿其一万六千余元,赔偿包括:1.李乐的伤势营养费、护理费等;2.彭细华在村上散播打了人花钱也可以出来的谣言,对李乐及其家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心理负担,需赔偿精神损失费;3.2024年11月27日彭细华的丈夫到渔具店内闹事,影响其经营秩序,需赔偿经营损失,4.彭细华两次到鱼塘骂李乐后,影响了鱼塘生意,需赔偿其鱼塘损失。 二、针对质疑内容的反馈: (一)责任认定有失公允问题。 该起纠纷,系彭细华率先挑起事端,主动对李乐进行辱骂,李乐回骂后彭细华用手中割草刀朝李乐面部挥刀,李乐用手挡刀,并未有攻击彭细华的行为,彭细华的行为致使李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整个事件过程,有监控视频体现,汨罗派出所受案后按照法定程序秉公办理。针对群众所称李乐置身事外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是由李乐自己承担了法医鉴定费和医疗费,李乐方认为调解协议彭细华所赔偿的1500元,并不属于赔偿,只是彭细华承担的其医疗费用。 (二)执法工作存在漏洞问题。 汨罗派出所调解该案期间与彭细华、李乐双方进行多次沟通磋商,起初彭细华对造成李乐受伤一事甚至不肯赔礼道歉,在工作人员说明厉害关系后,其才当面向李乐道歉。李乐为避免彭细华再次到鱼塘闹事,提出如达成协议,彭细华不得再去李乐经营的鱼塘其找麻烦,民警也再三提醒彭细化要合理反映诉求,因李乐承包的是村委会的鱼塘工彭细华有事可以找村组长,让村组长与李乐沟通协调进行处理,如卫生问题村上无法解决,也可找汨罗市卫生局或者派出所出面协调解决。后续,派出所对调解协议内容向彭细华做了详尽说明,调解过程该村组组长、彭细华的弟弟也在现场,见证了调解全过程。签署协议后,彭细华又先后两次到李乐承包的鱼塘辱骂,李乐到派出所反映认为彭细华违反协议,要求彭细华上门道歉,彭细华不同意,李乐便将协议彭细华支付的1500元全数退还,要求派出所依法追究彭细华的法律责任。 关于群众所说未告知家属的情况:1.调解时彭细华的弟弟也在现场;2.彭细华属于能独立行使自然能力的行为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将调解情况告知其家属,调解的核心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公安机关只需确保当事人本人清楚调解内容及法律后果即可。 (三)调解协议处理不当问题。 首先,调解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违反协议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违反方进行处理,协议条款中明确标注:“李乐退租鱼塘前彭细华不得再与之发生纠纷”,然而彭细华在签订协议后,又先后两次到李乐承包的鱼塘辱骂李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证据采信存疑问题。 汨罗派出所在进行取证时,已事先告知被询问人彭细华其自身相关权利义务,取证过程符合办案流程。群众称被取证的对象与李乐熟识,可能存在偏差的问题,经民警反复查看分析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认为与被询问人所陈述的事实相符,且李乐方也提供了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直观体现现场双方语言动作。李乐方反映的彭细华到店辱骂行为影响其经营,属派出所与李乐沟通所了解到的情况,系李乐方主观看法,彭细华家属可以与李乐方主动进行沟通协调。 (五)赔偿认定缺乏依据。 鉴于李乐方要求的赔偿出于其主观看法,如彭细华家属认为不合理,可以主动与李乐方进行沟通。李乐一方在彭细华到其承包鱼塘辱骂后,曾要求彭细华上门道歉,但彭细华并没有答应,原话为:“我死也不会去”。故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以及不愿配合协调的态度,给派出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致使该事件一直未解决。在双方无法沟通情况下,汨罗派出所多次向法制大队汇报案情,李乐认为彭细华签署协议后,仍到李乐承包的鱼塘对其辱骂,已违反协议,在退还1500元赔偿款后,请求执法机关对彭细华依法处理。经法制大队会商研判,李乐所反映的情况系合理诉求,亦符合法律依据。前段时间,派出所也与彭细华电话联系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彭细华表示其当时正在岳阳,两个星期后将主动与派出所联系,并接受处理。 汨罗派出所民警也曾多次联系彭细华女儿廖聪,耐心与其沟通,向其释法说理。该案中,彭细华持刀攻击李乐面部,致使李乐受伤,在先期调解达成协议后仍违法协议,故汨罗派出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彭细华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鱼塘的卫生问题,则将由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汨罗市公安局汨罗派出所 2025年5月26日 |
| 再次反馈: | 请帮忙确认以下3点: 1.法律规定治安调解后不需要提供调解协议副本给当事人,请确认是否属实。 2.调解协议的撤销不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审理,请确认是否属实。 3.调解协议后对方也未及时处理垃圾,并且后面仍然有钓客在菜园门口大便,为什么只追究我母亲的责任。 |
| 再次回复: | 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信件已收悉,经我局核查,回复结果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馈“法律规定治安调解后不需要提供调解协议副本给当事人,请确认是否属实。”的回复。 经我局核查,此纠纷调解后,协议内容已告知双方,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协议签订后彭细华又到李乐鱼塘辱骂李乐,汨罗派出所再次找到彭细华,后彭细华子女前往汨罗派出所了解情况,汨罗派出所已将事情经过告知家属,并将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提供给其家属;汨罗派出所在处置过程和后续回复中都未声称调解协议不需要提供给当事人,在其家属到汨罗派出所了解情况过程中,该所也已告知其家属事情详细情况并提供了调解协议附件。 二、关于群众反馈“调解协议的撤销不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审理,请确认是否属实。”的回复。 经我局核查,该案中彭细华与李乐签署的协议中主要有两点,一是赔偿协议,该协议内容已当场履行;二是彭细华不得再去鱼塘找李乐麻烦,签署协议后的几天,彭细华两次到李乐鱼塘辱骂李乐,系彭细华并未遵守协议内容,此情况有李乐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以及在场证人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为维护报警人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有权对违反协议的行为,重新启动案件调查,恢复办案程序对涉案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三、关于群众反馈“调解协议后对方也未及时处理垃圾,并且后面仍然有钓客在菜园门口大便,为什么只追究我母亲的责任。”的回复。 调解当时汨罗派出所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彭细华,后续如环境卫生问题李乐方还未解决,其可以跟村干部反映情况,让村干部出面与李乐联系解决环境卫生问题,如联系村干部后仍然没有解决,也可以与环卫部门联系解决。另,环境卫生问题通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调解因环境卫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不是直接处理环境卫生问题。 汨罗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再次回复时间: | 2025-06-05 14:2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