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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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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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 |
| 来信人: | 陈梓昂 |
| 来信时间: | 2025-10-25 19:08:11 |
| 内容: |
致:汨罗市交警大队 尊敬的负责同志: 您好! 本人于 2025年10月25日下午5点40 左右,在城西北路与稻香街附近的公共道路停车位(老长沙面馆对面的路侧停车位),发现一辆电动车占用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停放。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共道路停车位是专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公共资源。非机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等)占用机动车位,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
日期: 2025年10月25日 附件1:占用公共车位证据.png |
| 回复部门: | 市交警大队 |
| 回复时间: | 2025-10-27 15:39:57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陈梓昂网友: 您好!您关于“关于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留言已收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大队城区中队查实处理您的举报,现回复如下: 收悉情况后,城区中队立即安排警力到现场核实情况,编号为16027号的停车泊位及其他停车泊位均正常使用,暂没有电动摩托车占用的情况。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城区中队高度重视,要求执勤交警在日常巡逻管控过程中,加大对非机动车占用公用停车位现象的劝导治理,确保汨罗城区公用停车位物尽其用。同时,温馨提示陈先生,如今后遇到此类可现场处置的诉求,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我队当日值班警力会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更高效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汨罗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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