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说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条看清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这种突出的不公平现象是否与法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所有公民在法律及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度里相冲突?是否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需要有那么一点不和谐现象?是否在全国人民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也只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达到梦想就可以了?实话实说,实际情况欢迎领导们下基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