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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还是“属政策性问题”?
(一)请求解决小区2.2亩续建与停建损害补偿问题
附:《请求尽快解决拆迁十五年协议不兑现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申诉》指汨罗市沿江大道友谊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扫降组,2002年12月26日 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新市镇团山桥征地1.7亩《证明》及2004年《协致书》。
附:汨罗市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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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揽子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二、由李勇副镇长,国土所鲁顺良所长负责办理好2.2亩安置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手续。 三、 2013年签订协议以后的停建损失没有依据,包括交通,名誉,精神损失费用,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如果生活确实困难,可向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救助。 回复部门:汨罗市政府
回信时间:2017-10-31 11:03:29 |
针对
“由新市镇政府负责办理好2.2亩安置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手续” 的承诺及政府答复称“因市政府下达《禁止个人建房通告》,凡属禁区范围停办建房手续,你的2.2亩地在禁区内建房手续没法办了属政策性问题。我以作遗留问题上报了,怎么解决?只能等市政府决定”。我认为拆迁协议十五年不兑现,政府又将责任推到“属政策性问题”说不过去:
1、2013.5.10日签定《关于王于民拆迁安置留问题的一揽子处理协议》;
2、2015.8.3日开庭后法庭宣布“再给新市镇政府三个月时间办理用地手续”;
3、2017.3.27日《请求尽快解决拆迁十五年协议不兑现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申诉》市政府批示转办。新市镇党委书记李亚江短信回复:“我今天在长沙办事。您的这个事朱市长有批示,我回来详细问情况再给您答复”及其他日期请求答复;
4、《市长信箱》回复:
2013年5日10日立《一榄子协议》距
回到2006年请求履约时!新市政府称“小区的土地出让价(3.5万元/亩)带你去看看”;双方同到小区现场站在尚未开发的龙舟南路相地?新市说“这是马路可以开设门面”;我提出“这里地上有高压属危险区;抵拆安置地太亏了我不要,请按3.5万元/亩买3亩给我办厂”;政府便答应“要得!那块地就另行安排”见购地《证明》“王于民在小区购地1.7亩,规划、国土手续由工业国负责办理”。 政府派国土所为我划地,测量时该宗(北抵何志权、南抵李光铁)地积为2.2亩。不日在该地突然增设一道高压地缆占用面积,我向新市提出异议,其答“是政府同意的,多给米把地你就是”。动工前经请示!政府同意做房。当做完围墙及新建房屋约500平米、总工程完成不到一半时,
因停建造成建房工资、物价上涨及土地闲置、企业的损害补偿方案:
方案一、由政府负责出资续建及损害补偿和办理用地法定手续(费用在内):
1、续建:房屋三层,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由政府委托评估)。
2、补损:厂地闲置无收益的损失4万元/年(按最短年限30年计算)计120万元,电缆、电表被盗及器材等物腐蚀共计损失2万元共计122万元。
方案二、由政府负责折价补差及损害补偿和办理用地法定手续(费用在内):
房屋三层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的造价(由政府委托评估):
1、2006年12月建房时造价1260x450元/平方米=56.7万元。
2、2017年11月止建房造价1260×2000元/平方米=252万元(除已建450平方米x450元/平方米=20.25万元(建议由政府评估为准)差231.75万元。
3、投入借款15万元的利息(按民间最低1分/月息计算为18000元/年x11年)计19.8万元。
4、重建清污3万元。
5、厂地闲置无收益的损失4万元/年(按最短年限30年计算)计120万元,电缆、电表被盗及器材等物腐蚀共计损失2万元共计122万元。
(2)、2013年签订《关于王于民拆迁安置留问题的一揽子处理协议》以后
1、给付《一揽子协议》协议约定违约金10万元。
2、因《协议书》1.7亩兑换土地不到位,我为创业开发专利项目在小区购买2.2亩地。于2010年经园区国土局确认并要我出据了“工业园工业小区2.2亩地仍属购地”的《承诺书》。根据中央创业政策及发挥土地的利用率,申请注册了汨罗市胜于蓝阀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械代码证,和获得三项专权证书、商标三个共计费用10万元。其损失由政府承担。
(二)按《协议书》履行1.7亩土地兑换及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费用在内)
前述证明《关于王于民拆迁安置留问题的一揽子处理协议》,不涉2004.12.24日签订的《协议书》!汨罗市人民政府尚欠约定兑换土地面积:1.7亩;地点:在金城路安置区。
上述损害的补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要明确协定内容与法律概念:国家的法律、规章是针对不守信用者及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而设立的。许多法律中都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所以说人类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既官与民或者社会之间其约定的效力优于国家的法律效力。无论个人或单位凡作出口头及书面承诺和订立的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就是法律!
| 写 信 人: | 王 于 民 |
| 写信时间: | 2017-12-30 16:46:06 |
关于王于民信访件中反映的问题作出如下答 复
一、2013年签订协议后的停建损失没有依据,包括交通,名誉,精神损失费用,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根据汨政告(2017)23号文件要求,王于民的安置地现属市禁建区范围,建议通过禁建办以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处理,已与王于民多次沟通后,王于民基本同意该处理意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 回复部门: | 新市街道办事处 |
| 回信时间: | 2018-01-12 11:11:53 |
| 满 意 度: | 基本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