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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是2000年服役,2013年6月退役出现役,2014年1月当地政府安置工作,请问根据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13年7-12月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在哪领取?
| 写 信 人: | 湛静 |
| 写信时间: | 2018-08-07 09:34: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6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但由于我市财政情况较为紧张,未及时发放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2017年5月,我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数据采集”工作小组,采集人员数据,统计补助信息,筹集补助资金,制定发放方案。由于时间跨度长,补助人数多,工作难度大,我局正细致研究发放方案,争取尽快发放,敬请耐心等待。
| 回复部门: | 市民政局 |
| 回信时间: | 2018-08-15 09:31:49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