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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钟友良 |
| 写信时间: | 2018-09-26 22:22:33 |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第三款: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的;以及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工作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6]28号)第二条清理认定的对象范围第一点规定:有女(含婚生女、养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无子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因钟小阳老人有三个女儿的法定赡养人,且具有赡养能力,所以为体现社会的公平性,我们认为钟小阳老人不适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认定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湘民发[2016]28号)第二条清理认定的对象范围第一点规定:有女(含婚生女、养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无子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将钟小阳老人清退。
2、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才能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在汨罗市指定医院住院保内费用经农合报销后,民政给予一定的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是依据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的病种执行。该对象想要享受低保必须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进行申报,符合条件方可纳入。
| 回复部门: | 市民政局 |
| 回信时间: | 2018-10-11 09:13:03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