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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胡志明 |
| 写信时间: | 2018-12-07 19:50:13 |
我镇隘口村七组村民胡志明投诉2011年建房时国土所收缴8000现金建房用地规费未开具发票收据一事。三江镇国土所随即翻阅调取市局办证档案资料和当时负责办理建房手续工作人员的情况了解现回复如下:2011年原隘口村七组(现合并为花桥村)胡志明同志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该户系占用水田建房,国土所共收取规范6500元,并非当事人所说8000元。办理手续的现金由胡志明哥哥胡炎明代缴,具体收费依据和项目为:1.耕地占用税14元每平方米,审批面积130平方米,共计1820元(有票据存根);2.耕地开垦费每平方30元,审批面积130平方米,共计3900元(有票据存根):3.超批准面积建房罚款695元(有票据存根):4.工本费5元(定额发票,已查不到存根):5.代办服务费80元(所里年底集中汇缴市局账户,已查不到存根)共计收缴规费6500元整,并于2018年11月办理了编号为2018年18G-28号的建房用地许可证。三江镇国土所现任所长刘三湖已上户做了解释,所有票据存档也已交镇纪委供调查。
| 回复部门: | 三江镇 |
| 回信时间: | 2018-12-20 09:34:19 |
| 满 意 度: | 基本满意 |
对来信提出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解释,收费明细都有依据,并有票据存根可供纪委调查,敬请理解。
| 回复部门: | 三江镇 |
| 回信时间: | 2019-01-04 11:5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