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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汨罗市委、汨罗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经营汨罗-弼时客运班线的部分个体经营业主,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中,我们见证了家乡的巨变,见证了家乡一天比一天的美丽、一天比一天的幸福、一天比一天的和谐,因此虽然辛苦,但我们十分有获得感!我们知道,这都是党和国家英明决策、真抓实干的结果。我们相信,汨罗市委、市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是为了汨罗人民的美好未来,因此对于汨罗市政府组织的本次城乡客运一体化、由汨罗市客运公司回购我们这些个体客运车辆的工作,我们是支持的,尽管内心有许多情结和不舍。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实施当中,但我们认为,该项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我们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响应,我们的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
一、存在的问题
1、本次个体客运车辆回购改变既有运力供给方式,且牵涉面广,利益重大,影响近百个家庭,属于重大决策。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决策应履行论证、方案草案发布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防止轻率决策,避免产生社会问题和责任事故。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因错误决策被免便是如此。汨罗市政府未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履行应有程序,12月3日发布《通知》,要求12月15日完成,急于求成,没有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公正。
2、我们有权了解政府本次回购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和上级政府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我们的该项申请,汨罗市政府应当提供,而不是回避。
3、回购的性质是买卖,不是征收,因此汨罗市客运公司与我们之间的车辆与经营权的收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充分协商的原则,不能强迫,更不能胁迫。
4、我们是道路交通从业者,规则、守法意识较强,不会干违法的事情,但该表达的我们必须要表达,政府动辄调派警察出现在沟通协商现场是不正确的。
5、既然是买卖,定价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而不是政府按照低成本原则单方面确定规则。我们一台车每年的经营收益有十余万,政府确定未完经营期每年的补偿为5000元,依据是什么?即便是报废车辆,尚有残值和价格,政府按车辆购置价格按八年分摊计算残值是否合理?
二、我们的诉求
1、重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可参照汨罗市城市客运、其他省市的补偿标准协商作价,或者将车辆和经营权评估作价。
2、车辆是多年来我们唯一的经济来源,是我们支撑家庭、养老育小的生产工具,失去车辆产生的问题太多、太具体,因此我们需要政府在交通运输岗位一定安排工作,而不是“同等条件下优先”。
3、我们期待、欢迎政府与我们进行真诚沟通、协商,我们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不愿再看到警察出现在协调沟通的会议现场,我们不接受强迫和高压。
特此报告。敬礼!
| 写 信 人: | 刘凤 |
| 写信时间: | 2018-12-12 11:47:36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汨罗至弼时客运班线反映市客运公司回购客运车辆存在问题和诉求的回复
| 回复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 回信时间: | 2018-12-22 11:28:37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