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4293次
尊敬的市长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位领导:
关于家用液化气瓶使用规范,本人有以
下疑问望各位领导予以解答。本人是一个
八口之家,由于在农村天然气未铺设供给
入户!所以家有正常使用及备用液化气瓶
6只,近期听闻截止2021年10月1号,一
律不能使用非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气瓶。
本人有去年购买新液化气瓶三只,全部不
能使用了,液化气站要求回收。并使用液
化气站提供的新旧不一之液化气瓶。请问
各位领导,本人购买经过国家监督检测生
产的合格液化气瓶为什么不能使用,如果
对气瓶使用安全隐患有疑问,可以由液化
气站或者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检测服
务,检测合格后继续使用!而不是强制要
求更换经过出厂检测合格新买不到一年的
液化气瓶,而使用临时翻新,实际不知道
使用多久的所谓的经过液化气站检测的液
化气瓶!另外需要支付押金200元,另外
回收之液化气瓶价格是否对已使用年限有
所区别,租赁液化气站的气瓶是否有
使用年限,是否我按正常使用年限8年后,
需要重新购买一个新的液化气瓶予以液化
气站,才能继续享受免费使用服务!望各
位领导予以解惑答疑!
此致
敬礼
2021年8月22日
| 写 信 人: | 李武 |
| 写信时间: | 2021-08-22 17:48:46 |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自主购买的液化气瓶不能继续加灌气,液化气站要求回收后,使用液化气站提供新旧不一气瓶的问题。湖北十堰张湾区“6.13”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液化气钢瓶使用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湖南省正在强力推行液化气钢瓶产权转移(即将群众私人购买的液化气钢瓶由企业出资回收后,实现液化气钢瓶由群众购买产权向企业自有产权转移,产权转移后,安全主体责任由气站负责)和液化气钢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按气瓶安全追溯体系要求,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即信息化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州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郴州目前入统气瓶总量达到116万只)。2020年12月15日汨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我市实行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托管)制度的通告》。2021年7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行为的通告》。相关供气企业也相继在供气点张贴了《汨罗市瓶装燃气用户置换气瓶作价办法》。通俗的说,就是需要将自己购买的液化气瓶作价回收给供气企业,然后租用企业的自主产权气瓶使用,目的是为了实现液化气钢瓶的产权转移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液化气钢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化法治化,避免市场上出现非法流通的不安全液化气钢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也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您反映的在实现钢瓶产权转移中,企业收取的200元押金和租赁气瓶年限问题。企业在回收群众购买的钢瓶过程中,会按照《汨罗市瓶装燃气用户置换气瓶作价办法》规定,根据群众购买钢瓶的具体年限,扣除折旧费后支付不等的钢瓶价格(具体为:2009-2010年为30元;2011-2012年为50元;2013-2014年为80元;2015-2016年为100元;2017年及以后为120元)。然后由群众向企业支付200元押金(可退)租用企业的自主产权液化气钢瓶供气(用户租用后,钢瓶的日常检验、使用年限和到期更新由燃气公司负责)。
三、您反映的正常使用年限8年后,需不需要重新购买一个新液化气瓶予以液化气站才能继续享受免费使用服务问题。您及时与企业置换产权后,向企业租用气瓶保证您以后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气需求,不需要再重新购买气瓶了。
四、在液化气钢瓶产权转移和信息化气瓶管理工作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您理解。为尽快推进我市液化气钢瓶产权转移和信息化气瓶管理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气需求,建议您向您身边的广大群众,宣传汨罗市相关政策。
最后,谢谢您对市长信箱的信任和关注!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信时间: | 2021-08-23 15:35:23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