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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汨罗市古培镇财政所公职人员,李志(身份证0012)。利用身份便利和单位相关证明办理借款,本人有偿还能力仍拒不偿还欠款的逃废债行为作风品行败坏,失信失德行为严重不符合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反映问题如下:1.利用身份便利和单位相关证明办理借款,恶意逃废债,蔑视法律。置群众集体利益于不顾,欲占集体利益为私有,严重侵害群众集体利益。违反群众纪律。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失信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李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能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更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诉求:请单位核实李志利用单位相关证明办理借款进行调查,违反社会公德进行处分,失信失德的作风问题进行纠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依纪作出处理。并电话回复群众!谢谢
| 写 信 人: | 王天金 |
| 写信时间: | 2022-12-06 14:23:16 |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古培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核实情况,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李志系古培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为其开具工资证明时并不知情其用途,仅用于证明其身份和工资情况。
2、您与李志之间的私人债务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古培镇人民政府无关,人民政府没有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为您进行债务追回,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起诉。
3、针对此问题,古培镇人民政府将引以为戒,加强对干部队伍经济自控能力的培训教育,加强综合管理。
感谢您的来信。
汨罗市古培镇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 回复部门: | 古培镇 |
| 回信时间: | 2022-12-15 10:35:06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