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未取得招商加盟国家规定的资质进行招商加盟造成投资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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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名:向正钢 身份证号:430626197802158394 本人于2022年5月13日加盟贵局管辖范围的汨罗市“曾小妹手工粉”该品牌所属“湖南曾小妹手工粉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朱湘军 手机号:15116462869,同期加盟的有平江县的伍市店,平江店、长乐店、岳阳店、湘阴店、营田店,因经营严重亏损于2023年5-31日停止营业最终亏损达62万元,同期加入的店加盟商平时沟通得知基本都是亏损,因此我对该公司的是否有能力并具备招商加盟资质产生了怀疑,多次要求该公司出示“特许经营许可证“遭到拒绝,因此特向监管部门提出查验。

如该公司在我加盟时确无招商加盟资质,我诉求该公司退回我的加盟费用39800元及押金10000元。

下面我将对该公司招商加盟中的一些有欺骗性的方式进行罗列请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         以高额赠送充值吸纳会员,如充100赠100等方式,造成有销业额无利润的虚假繁荣假像,给加盟商参店时看上去造成生意好的错觉吸引加盟商加盟。

2、         对叫号器虚调单数从100开始叫号,让加盟商参观时以为当日生意已做到很高的数据,吸引加盟。

3、         品牌注册商标是“曾小妹手工粉“,而实际给加盟商与顾客提供的是其它厂代加工的机制米粉,自始没有见到过有手工粉的加工及产品。

4、         该公司每月向加盟商收取的高价调料包无成份表、无保质期、无生产地址为三无产品。

跟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而该公司直营店其中一个,仅是在我签订合同时同年3月才注册,不满足该条例二店一年的法规。

跟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公司是否按法对加盟规进行了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八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中该公司未按法规履行该项内容。

跟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该公司自始未向加盟商提供操作手册,操作及管理更是毫无章程。

跟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该公司是否完成该条款,向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的诉求及根据条例法规附予的权利进行的举报,肯请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免更多加盟商投资受损,本人承诺举报内容真实,有参与培训的多名离职员工以及往来供货单据及产品为证。

诉求投诉人:向正钢 2023-6-10

写 信 人:向正钢
写信时间:2023-06-10 11:53:42
信件回复:

  关于向正钢先生在市长信箱留言办理情况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关于《投诉未取得招商加盟国家规定的资质进行招商加盟造成投资商损失》的留言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人民政府立即责令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已对湖南曾小妹手工粉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进行了查验,对您反映该公司涉嫌违反《商业特殊经营条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依法调查取证,目前已进入立案调查程序。我局执法人员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您有关情况,并尽量组织您和该公司双方调解,您也可以和该公司自行如协商,如协商不一致,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信时间:2023-06-25 16:02:06
满 意 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