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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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汨罗市交警大队

尊敬的负责同志:

您好!

本人于 2025年10月25日下午5点40 左右,在城西北路与稻香街附近的公共道路停车位(老长沙面馆对面的路侧停车位),发现一辆电动车占用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停放。

具体情况如下:

  1. 被占用车位位置: 城西北路与稻香街附近的公共道路停车位(老长沙面馆对面的路侧停车位)

  2. 占用车辆信息: 小型电动车

  3. 现场情况: 当时本人欲停放机动车,上前与占用车位的电动车主理论。对方声称“他家汽车马上就到”,并拒绝将电动车移开。该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被无理霸占,侵害了其他车主的合法权益。

  4. 证据材料: 我已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清晰地显示了:

    • 电动摩托车停在划线机动车位内。

    • 该路段“公共停车位”的标识16027。

    • 拍摄的时间地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共道路停车位是专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公共资源。非机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等)占用机动车位,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

  • 浪费了紧张的公共停车资源,加剧了“停车难”问题。

  • 容易引发市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

  • 破坏了正常的停车管理秩序,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日期: 2025年10月25日

写 信 人:陈梓昂
写信时间:2025-10-25 19:08:11
信件回复:

  尊敬的陈梓昂网友:

  您好!您关于“关于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留言已收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大队城区中队查实处理您的举报,现回复如下:

  收悉情况后,城区中队立即安排警力到现场核实情况,编号为16027号的停车泊位及其他停车泊位均正常使用,暂没有电动摩托车占用的情况。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城区中队高度重视,要求执勤交警在日常巡逻管控过程中,加大对非机动车占用公用停车位现象的劝导治理,确保汨罗城区公用停车位物尽其用。同时,温馨提示陈先生,如今后遇到此类可现场处置的诉求,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我队当日值班警力会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更高效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汨罗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0月27日

回复部门:市交警大队
回信时间:2025-10-27 15:39:57
满 意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