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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任金晶 |
| 写信时间: | 2017-06-26 22:13:40 |
任金晶: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明确了车库产权属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有权出售地下车库车位。
二、收到来信后,我局及时约见开发企业负责人协调该事件,经协调后开发商同意采取三种方案解决此问题:一是适当调低车位价格,最低价格为5.8万元一个,此价格已低于全市车位平均出售价格;二是同意以出租的方式为业主提供车位,月租金为240元每月;三是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向业主出售车位。
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 回复部门: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 回信时间: | 2017-07-10 16:17:07 |
| 满 意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