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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David |
| 写信时间: | 2018-07-01 17:56:39 |
David:
你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收取了你押金,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8-07-04 08:02:39 |
| 满 意 度: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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