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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江兰 |
| 写信时间: | 2012-07-03 10:17:55 |
江兰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对您来信中提出的法律咨询回复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故公安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司法所调解,但调解并没有强制力。2003年纠纷发生后,您可以选择向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您母亲受伤至今已隔9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48”我市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 回复部门: | 市司法局 |
| 回信时间: | 2012-07-03 11:10:54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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