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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徐爱华 |
| 写信时间: | 2013-01-31 18:31:00 |
市民徐爱华致信《市长信箱》反映的旧房改造问题,我局已调查核实,市民徐爱华是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粮站职工,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其父母均已亡故。
市民申请改建旧宅,属农民建房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法[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条也规定,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市民徐爱华户籍不在三荷乡巴山村新徐组,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权享受该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特此回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 回复部门: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回信时间: | 2013-03-13 14:33:24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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