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李梅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2004年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稽留流产住院未办理准生证,请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证明(由当地居委会或计生部门出示)、本人医保IC卡、住院发票、诊断书、费用清单到医保处生育保险科即可报销,报销时限为一年内。联系电话:8251719。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十五日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2-04-27 10: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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