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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彭长青 |
| 写信时间: | 2012-02-09 11:24:02 |
已与本人电话联系,感谢您支持、关心人口计生事业!根据您在电话中表述的情况,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倡你们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您来信中提到的小该上户的情况,请您按湖南省户口管理办法办理即可。联系人:高大军 联系电话:13574040506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 回信时间: | 2012-02-14 09:52:46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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