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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刘威 |
| 写信时间: | 2012-11-15 22:38:25 |
刘威同志: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镇已作了如下调解工作。
1、该公路属村级公路,境内万子、东河两村有修路护路的责任和义务。
2、沙场老板没有按道路承受能力限载运沙车辆营运,导致路面、桥梁损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沙石场老板应赔偿路面、桥头修复的费用(按实际造价赔付)。
4、我镇认为镇政府毕竟不是执法主体,对于超载运输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惩治力度。
湘阴县新泉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 回复部门: | 湘阴县人民政府 |
| 回信时间: | 2013-01-17 09:39:57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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