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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万金辉 |
| 写信时间: | 2011-11-05 23:12:40 |
你好,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9〕1729号)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精神,经价格听证会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市物价局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下发《岳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的通知》(岳市价[2011] 69 号),其中规定“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收费标准为5元/月。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 回信时间: | 2011-12-26 09:38:35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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