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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周丽 |
| 写信时间: | 2012-01-02 17:23:39 |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规定,户籍管理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即申请人可以以购房落户的方式迁入户口,申请人需携带房屋产权证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
特此回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2-03-21 15:02:47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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