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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马钦 |
| 写信时间: | 2011-10-27 13:15:17 |
网友马钦:
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2011年以前我县公积金单位补贴未缴入财政预算,所以部分乡镇卫生院、乡镇学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今年我县财政已按2%的预算补贴给全县干部职工。目前,乡镇及学校都在陆续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新开镇中心学校也承诺今年年内为干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岳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011年11月1日
| 回复部门: | 岳阳县人民政府 |
| 回信时间: | 2011-11-01 08:02:59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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