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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李星高 |
| 写信时间: | 2012-08-30 11:15:32 |
城区各路口都设有禁止鸣笛的标志。由于驾驶人已养成交通陋习,违规鸣笛现象仍普遍存在。我支队于2012年5月10日下发《关于加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的通知》,要求城区各大队对违反禁鸣规定的车辆进行查处。但是,由于违禁鸣笛这类违法行为难以固定现场证据,驾驶人往往不配合,执勤民警在执法时难度很大。要从根本上遏制违规鸣笛现象,还有待科技强警,各路口增设声纳抓拍装置进行查处。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1-17 15:15:54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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