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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李超 |
| 写信时间: | 2013-02-22 13:43:24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您如因驾驶证遗失需补办,请携带三张办证白底证件照至107国道车管所申请,补证费10元(需银行卡刷卡缴费)。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3-11 09:00:21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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