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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翟光安 |
| 写信时间: | 2013-02-03 14:58:39 |
翟光安同志:
您好!收到您《关于生育保险申报存在问题》的信访件后,相当重视,即日与您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然后将您的情况请示省人社厅医保局李处长,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岳阳市生育保险自2004年启动以来,一直按《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执行的,该实施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现根据省人社厅医保局的请示结论,并考虑您夫妻都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之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相关政策,我处经认真研究:可以向您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关资料:1、男女双方均系少数民族的证明(并携带户口本原件);2、女方无工作单位由居委会开证明; 3、男职工医保手册、IC卡;4、出院诊断书、发票原件、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5、申领一次性补助金表、个人工商银行账号。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3-05 14:01:12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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