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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冯元古 |
| 写信时间: | 2012-10-12 16:19:57 |
冯元古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的“ 社保转移问题 ”转我局,现根据政策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2-10-15 09:44:12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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