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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李武军 |
| 写信时间: | 2013-01-08 19:58:22 |
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交管[2007]18号)《交警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小型汽车反光号牌收费为每幅100元。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1-17 15:18:46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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